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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社的困惑:自己的边角地被占责任在谁?
时间:2020-06-21 11:07:23 来源:绍兴头条网 作者: 点击数:6705
2012年,陕西省富平县庄里镇庄南村为了方便群众,集体决定,将东关组与东关小区围墙外的边角地使用权进行处理。以村民宅基地为基础,相对应的后面的土地使用权,归房屋所有人使用。
2012年3月27日,马进社向村委会缴纳了3000元,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村委会出据了收款票据。
几年来,也是相安无事。新任村干部左建民上任之后,明明知道那片边角地已经处理,使用权归马进社使用。 在左键明的纵容下,马进社的西邻强行以镰刀形状霸占,进行建筑围堵马进社家,而且在左建民的操作下,将马进社拥有的该土地使用权,规划到我西邻蒋某伟的名下。
马进社认为,一块土地一女两嫁,不符合规则,更何况蒋某伟家的建筑,还封堵了马进社家厨房的出风口,也堵住了院子。两年多来,因土地纠纷,两家之间发生了无数的争端,给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
因此事,马进社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富平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陕0528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马进社不服该裁定,又上诉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马进社主张确认土地使用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争议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该土地的使用权,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因此,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也指出,马进社没有与村里订有合同,所主张的土地对四至也没有约定,上述纠纷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团队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对此,马进社认为,自己有村里出具的缴款凭证,该收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具有合同的属性,对双方以及第三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此简单的关系,在民间就是以简便的方式实行。如果是较为复杂的民事关系,就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予以约定,如购房行为。没有签订购房合同,那么不能是完整的购房买卖,没有购房合同,任何一方都可能随意违约。
《民法总则》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
马进社认为,收款收据即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否则,该收款收据就没有了具体所指,真正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具体到土地的使用权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那是村里的事情,老百姓并不知晓。在村民们看来,村里与之签订的协议,那就是合法的,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乡、村干部,不应该遇事推诿,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而不是阴奉阳违,激化矛盾,应把村民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带领村民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发展,不能凭一己之见处理问题。

几年来,也是相安无事。新任村干部左建民上任之后,明明知道那片边角地已经处理,使用权归马进社使用。 在左键明的纵容下,马进社的西邻强行以镰刀形状霸占,进行建筑围堵马进社家,而且在左建民的操作下,将马进社拥有的该土地使用权,规划到我西邻蒋某伟的名下。

因此事,马进社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富平县人民法院做出了2019陕0528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马进社不服该裁定,又上诉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也指出,马进社没有与村里订有合同,所主张的土地对四至也没有约定,上述纠纷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团队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民法总则》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作为乡、村干部,不应该遇事推诿,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而不是阴奉阳违,激化矛盾,应把村民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带领村民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和谐发展,不能凭一己之见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