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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一违建缘何“地不动山不摇”

时间:2020-06-22 17:48:51 来源:法制焦点网 作者: 点击数:1507

  昌平区位于中国首都北京的西北部,地处燕山、太行山支脉结合地带,北倚军都山,南俯北京城。该区是中国国家级科技园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核心区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这里的一处违建,尽管国土部门下发违建通知书,可是,还是“地不动山不摇”,该通知书成了一纸空文,违建者仍然我行我素,没有人去执行。
  2020年6月15日,记者获悉延寿镇分水岭村村东南侧有一处违法建筑。当日,记者到达该村了解情况。该村委负责人给记者详细介绍了该村违法建筑的事由,并说:“这块地的使用人是刘士忠,违建者是刘彬江。刘彬江是我们村的‘大人物’,都跑到村委办公地开腔大骂我们,这都给他录音了。刘士忠去世后,刘彬江继承。2012年,刘彬江将该地上的果树砍掉建房。违建平房3间;面积120.69平方米;占地面积0.18亩;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审核,就霸道的盖了起来。”
  记者在违建房处看到,一处新建的房屋拥挤其中,周围斜坡陡立。这时,一村民来到记者面前,递给一份昌平区国土资源局2015年3月20日的“关于反映刘彬江违法占地建房有关问题的答复”。文中阐述了对刘彬江违法占地建房情况的核实调查,指出其建设行为没有经过许可,也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
  据介绍,当年执法人员对该违建当事人进行了宣传教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建行为,恢复原状,但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当事人刘彬江不配合该局调查处理,拒绝提供身份证、承包合同等材料”。
  2014年6月18日,昌平区国土资源局致函延寿镇政府,要求依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政府第228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乡村违法建设后,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可以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发现已经建成的乡村违法建设后2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取得规划许可而未取得规划许可,不符合村庄规划的,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责令限期改正和限期拆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乡村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区县城管、规划、国土、农村工作、公安等部门协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显然,该事件彰显延寿镇政府不作为。至于具体原因,举报人无从知晓,看来只有延寿镇政府相关人员能够说清楚。
  延寿镇政府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是法律上的行政作为义务。行政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中国的行政组织法,各行政机关都有法定职责,同时,也有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不作为违法以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的不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表示履行也不表示不履行。这里的“不履行”不是行政主体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是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未履行、延迟履行。
  恪尽职守,全心为公,这是对各级政府以及所有公务员的起码要求。做了和尚也不撞钟,敷衍塞责,无论是对党的事业和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当即除之。
  我们拭目以待,延寿镇政府能否“动真格”地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拆除违建,还风清气正、景泰清明的社会管理环境,也以此为契机,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让大家看到,每个公民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事做人,以此推动我们的社会管理进入更文明的阶段。(金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