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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延安高交大队万花中队一天查获3起严重违法行为

时间:2018-08-31 10:33:06 来源:延安都市信息网 作者:薛海刚 点击数:1409

为确保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延安市高交大队万花中队持续保持严查严惩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2018年08月28日,万花中队民警在枣园收费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共查处15起违法行为,其中查获3起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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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时15分许,发现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在收费站内广场行驶缓慢,民警前去指挥该车驶出收费站并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陕J3C***小型轿车驾驶员为残疾人,因无证驾驶本月已被万花中队处罚过一次,随后中队民警将该驾驶员带回中队驻地并告知其父母来万花中队,经中队民警和家人的耐心劝导,解某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并保证以后绝对不会驾驶机动车了。解某成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解某成做出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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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时07分许,付某伟驾驶陕KB2***(陕K64**挂)半挂车行驶至G65W延西高速公路枣园收费站时,因出示的驾驶证与正常驾驶证有所不同,民警现场通过警务通查询,显示不是同一个人,在办案件过程中了解到,陕KB2***(陕K64**挂)半挂车车主为付某伟本人,他本人所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B2,因现在交通运输行业生意不景气,成本太大,自己只好报着侥幸心理驾驶该半挂车,因害怕交警查,所以通过网上买了该A2驾驶证,希望可以逃过交警的处罚,付某伟的行为属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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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付某伟做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千伍佰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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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时32分许,一辆半挂车在匝道行驶缓慢并在枣园收费站内广场短暂的停留,当车辆驶出收费站时,民警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陕KE1***(陕K5B**挂)半挂车有换驾驶员的嫌疑,经民警现场询问、卡口照片对比,确定杨某新为该车驾驶人,其持有的是C1M驾驶证,副驾驶郭某卫持有A1A2驾驶证。经查实杨某新的行为属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郭某卫的行为属于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机动车。杨某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新罚款伍佰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郭某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郭某卫做出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延安高交万花中队将继续保持对各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查处,对严重违法行为坚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辖区内形成强大的严查高压态势,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平安出行创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