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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省份将出台慈善法实施办法:让爱心在阳光下生根发芽

时间:2018-08-06 21:11:03 来源:新华网 作者: 点击数:1055

新闻摘要:我国第一部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已近两年。作为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诸多配套法规和细则,才能更好地使其落地生根,发挥积极的作用。

多省份将出台慈善法实施办法:让爱心在阳光下生根发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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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是爱心的事业,更是一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事业;法治如同阳光,会滋养慈善正能量的健康生长。

我国第一部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简称《慈善法》)正式实施已近两年。作为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需要诸多配套法规和细则,才能更好地使其落地生根,发挥积极的作用。

近日来,江苏、陕西、安徽等地纷纷传来将出台《慈善法》具体实施办法的消息。

7月中旬,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传出消息,陕西省政府正在审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与此同时,安徽省法制办宣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7月25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已经提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慈善法》明确其倡导的是‘大慈善’的概念,它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扶危济困,还包括救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和志愿服务等诸多领域。此次几个省份将要出台的《慈善法》实施办法,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互联网+慈善’活动、个人求助等行为,以及激励和奖励政策、慈善信息公开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相信这些政策出台后,将会让爱心在阳光下生根发芽,有力推动当地慈善事业乃至社会公共领域的进步与发展。”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助理黄真平告诉记者。

规范个人求助

“孩子患了重病,急需用钱。”“为给家人治病已倾家荡产。”……在互联网上,类似的求助不断,又不属于公开募捐,普通公众很难判断究竟孰真孰假?

有些人在获得慈善救助解决困难后,却把多余的捐款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使用。

这些情况每曝光一次,人们的爱心就会备受打击一次。

在此次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草案中,专门对这种现象进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对于个人求助,实施办法草案将其范围限定为“为了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要求求助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与此同时,实施办法草案明确,个人通过互联网求助的,可以在民政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发布求助信息。

媒体可以以宣传报道的形式为个人求助提供帮助,但应当对宣传报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明确不得为求助人公开募捐。

“也就是说,草案通过后,媒体刊发类似求助报道,除了要负责核实真实性,最多只能告诉公众去哪个渠道捐款,决不能再刊发类似捐款账号之类的了。”浙江省一位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草案还明确,慈善组织可以和受益人订立资助或服务协议;如果受益人不按照协议使用资助钱物并拒不改正,慈善组织有权终止资助,并要求退还所资助钱物。对受益人的资助或者服务目标已经实现,或因特殊情况没法实现,慈善组织有权终止资助或者服务协议,受益人应将剩余资助的钱物退还给慈善组织。

陕西此次公开的《慈善法》实施办法送审稿也加大了对慈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或者有人假借慈善名义、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可向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向举报人反馈。

多项具体政策

激励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需要奖励政策激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陕西省此次的实施办法送审稿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要支持发展公益性企业。所谓公益性企业,包括每年所得利润用于慈善事业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针对特定对象持续开展慈善活动的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特困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兴办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集中供养生活困难群体的企业。

被认定为公益性企业的,可以享受包括政府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发展扶持、享受贷款贴息和减免行政事业性费用、依法减免税收以及土地使用和规划建设等方面优惠。

安徽省的《慈善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则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机构,并给予政策扶持。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带头参与各类慈善活动。鼓励各类企业通过款物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草案中,也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

进一步保障志愿者权益

近年来,我国志愿服务取得了重大进展,志愿服务日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

但目前志愿服务在激励保障、行业规范等方面还有待完善和提升,尤其是志愿者权益的保障,更是许多志愿者切身关心的问题。

在《慈善法》中,对志愿服务的招募、登记、培训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次几个省份将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又对落实慈善服务信息公示、意外风险告知、志愿者实名登记、志愿服务记录、专门技能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力地保障了志愿者的相关权益。

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草案明确,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可以根据需要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协议。志愿者要求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协议。

安徽省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并可以给予食宿、交通、通信等必要的物质保障。

陕西省的实施办法送审稿明确开展慈善服务,要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保护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省的实施办法送审稿还明确,慈善组织不得招募未成年人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

激励与表彰规格更高、更有实效

让公众享受更多激励机制,才能引导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关心和参与慈善。

为了弘扬慈善文化,激励民众参与,浙江省的实施办法草案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陕西省将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三秦慈善奖”,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次。

安徽省政府也拟设立“安徽慈善奖”,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据记者了解,安徽省此前已开展了两届“安徽慈善奖”表彰活动,组织单位是安徽省慈善与社会福利协会、社会组织联合会。与之相比,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可以说规格更高。

此外《慈善法》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在此次各地拟出台的实施办法中,安徽省拟规定“中华慈善日”所在的一星期为“安徽慈善周”,陕西省拟规定每年“中华慈善日”为“陕西慈善周”的起始日。浙江省则把每年9月为“浙江慈善月”。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慈善组织优先给予救助。

“这无疑会大大激励普通民众投身慈善的热情与信心。”社会保障研究学者王祎说。

编辑:张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