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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市场如何深入完善守信机制?

时间:2023-11-14 19:05:25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点击数:4175

自2019年取消环评资质,并实施环评信用监管改革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因环评编制质量问题受到处罚而被失信记分的数量有所增加。


取消资质管理后建立的环评信用机制,理应为规范环评市场秩序发挥更为有效的作用。而从现行环评信用监管的实施结果看,有必要加强环评守信机制的建设,健全项目环评信用监管。


扩大信用监管对象范围


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环评信用管理的征信对象仅限于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


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环评法律制度,建设单位是环评违法的第一责任人,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是环评文件审批前对环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关键部门,环评机构投资主体则直接关系环评机构及其环评工程师的生存,是影响环评编制质量的重要市场力量。这些主体本应与环评机构以及环评工程师一并纳入环评市场信用机制的征信对象。但是,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的投资人以及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等并不在环评信用监管的范围之中。


如此一来,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密切相关的环评市场主体中,仅有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被纳入信用监管,而其他参与者却尚在监管范围之外。环评征信对象过少,就无法通过信用机制,将健康的环评市场秩序所期望的道德准则内化为环评市场主体所共同遵循的市场规则,更难以打通商业信用授信与环评信用管理的通道,在一些违法案件中,对本应当属于环评信用失信主体的环评机构投资人、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技术评估的机构及其专家等主体,难以在商业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以及融资等领域予以授信联合惩戒。


充分采集守信信息


我国《监督管理办法》对守信信息的采集要求仅为“连续两个记分周期的每个记分周期内编制过十项以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无失信记分”一种情形。本项规定仅设定了编制数量,而对有关环评机构内环评工程师的数量、环评工程师的继续教育情况、环评机构不同行业项目相关文件的编制业绩等涉及编制能力的信息鲜有提及,使得环评机构在环评市场上刻意营造“守信信息”成为可能。


因此,有必要将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的编制能力情况纳入守信信息的采集范围。不仅如此,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投资者、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等主体的守信情形,也应当被纳入环评守信信息的采集机制。


建立有效的守信指引


现行环评信用规定中对失信行为及其记分做了大量的规定,而对守信行为的具体类型、范围、信息采集和评价等级等均未规定。市场主体无法预测不同的守信情形在环评市场中可能获得的激励措施。因而,“守信机制”的缺失,使环评主体缺乏了守信指引。


有效的守信指引绝非一纸“承诺书”那样简单,而是通过制定守信目录或指南,明确环评市场主体的守信场景和样态,对守信行为设定清晰的等级和划分规则。对环评机构而言,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发布《监督管理办法》时,也曾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等三项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仅规定“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缺乏“守信激励”机制配合的情形下,这种“鼓励性”的规定难以发挥出更大作用。


明确规定守信等级


守信本身也要区分等级。现行环评信用监管制度并没有对守信等级加以规定。只要符合现行的守信条件,就都一律取得守信记录。这种不区分守信等级的做法,无疑降低了环评市场主体保有并增加守信记录的主观能动性。


建立守信等级制度,可以依据守信信息的持续性、完整性、充分性判断守信等级的高低,进而判断环评主体失信风险的高低。在信息化和大数据背景下,环评市场主体在参与环评业务时,一旦选择守信信息不完整、守信等级不高、存在失信风险的交易对象,环评信用平台就会对其发出失信风险预警提示,以遏制盲目的市场选择行为。


确立失信预警机制


失信风险预警是根据守信信息的缺乏程度而设定的。失信风险预警等级高的,其环评文件将在受理和审批阶段受到严格对待,并在审批后承受高频次的环评复核检查。


当前,有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针对环评文件数量明显异常的单位及人员增加现场提交环评文件和现场质询环节,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的做法,已经起到失信风险预警的作用。但因没有建立守信规则,且仅作为事后监督检查的手段,故而难以起到重塑环评市场秩序的作用。


综上,建设项目环评市场可以没有“资质”的门槛,但不能失去维护环评编制质量的市场规则。面对当前环评市场发展的现状,亟待加强包括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投资者、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及其专家在内的全方位的环评守信机制建设,以守信塑造环评市场的道德准则,以守信规范环评市场的基本秩序,以守信制约和抑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韩生龙